案例评析|沉浸剧本杀式密室游戏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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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当原作品与新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相异时,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应主要审查新作品是否使用了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内容,同时考虑该相似部分内容对于原作品独创性的重要程度。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采取整体综合比较的比对方法,即不能将单个人物关系或单个故事情节分别割裂后去逐一比对,而是应当将两者所体现的角色设置、人物关系以及由此展开的故事主线、情节推演等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比对和分析,而且比对时应当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而不应比对两者的不同之处。
供稿:唐汝衡、秦琳
编辑:唐汝衡、秦琳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三被告是否共同构成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认为
(一)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关于改编权侵权的主张。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抽象思想的原则,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演绎再创造,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仅有完全抄袭或者照搬原作品的文字表达才能构成改编,如果新作品所使用的人物关系、故事安排、情节推进等具体到一定程度,足以构成原作品的独创性的表达的情况下,即便两者体现的文字内容表现形式不同,新作品亦构成对于原作品的改编。当原作品与新作品的表现形式完全相异时,判断是否构成改编应主要审查新作品是否使用了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内容,同时考虑该相似部分内容对于原作品独创性的重要程度。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应采取整体综合比较的比对方法,即不能将单个人物关系或单个故事情节分别割裂后去逐一比对,而是应当将两者所体现的角色设置、人物关系以及由此展开的故事主线、情节推演等作为一个整体予以比对和分析,而且比对时应当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而不应比对两者的不同之处。
本案中,涉案密室是实景类项目体验活动,主要体现为玩家依据不同身份、任务和不断发现的线索逐步推进剧情演绎的过程,因此在比对时应结合密室的故事背景、人物身份、任务介绍以及道具信息内容等综合考虑。基于前述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原则和方法,本院将涉案密室主题与《琅琊榜》小说进行整体比对后,两者在人物名称和身份关系上的相似之处在于:天下第一大帮江左盟宗主梅长苏,化名苏哲,其真实身份为赤焰军少帅林殊;靖王萧景琰和誉王萧景桓都是争夺皇位的皇子,均需梅长苏的辅助;蒙挚是禁军统领也是林殊的故友,知晓梅长苏的真实身份;悬镜司夏江之妻系其师妹。两者在故事情节上的相似之处在于:梁国时期,林燮为赤焰军主帅,曾力保梁帝登基,其子林殊为赤焰军少帅。滑族因叛归大渝而被梁帝灭国,玲珑公主战死。赤焰军在北境与大渝作战,京中圣旨却称赤焰军和祁王萧景禹谋逆,七万赤焰军被围歼于梅岭,祁王被赐死,林殊之母晋阳长公主自尽。林殊在梅岭身中火寒之毒,后容貌全变。江湖中,琅琊榜每年有高手榜、富豪榜等,江左盟为天下第一大帮,琅琊阁预言“琅琊榜首,江左梅郎,得之可得天下”。皇宫内,皇太子被废,梁帝之子誉王萧景桓和靖王萧景琰成为争夺储君之位的有力对手,并各自有相应的六部官员支持。宁国侯和庆国公均为军方力量。为平反赤焰军案,林殊以江左盟宗主梅长苏的身份化名苏哲,欲选择能帮助平反赤焰逆案的皇子争夺皇位,而两位皇子均希望得到梅长苏的扶持。禁军统领蒙挚与梅长苏相认,确认了梅长苏的真实身份和目的,并全力帮助梅长苏辅佐皇子平反冤案。悬镜司夏江暗中帮助誉王争夺皇位,其妻曾携子出走,夏江一直打听其母子下落,直至其妻手书一封信给予夏江。最后梅长苏辅佐的皇子登上皇位,赤焰案终被昭雪平反。本院认为,涉案密室的故事情节与《琅琊榜》小说的核心故事主线都是赤焰军少帅林殊因火寒之毒而容貌大易,化身江左盟宗主梅长苏,扶持能帮助平反赤焰冤案的皇子登上皇位,最终冤案得以昭雪,该具体情节已不属于“皇宫内谋士辅佐皇子夺嫡”的思想范畴,而已上升到《琅琊榜》小说高度独创的核心情节,涉案密室中各角色玩游戏挣钱、积攒兵力、寻找线索等均系围绕这一核心情节展开,故该情节可以作为表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涉案密室主题构成对《琅琊榜》小说改编权的侵害。被告叁零壹公司、梁巨贤在比对中称涉案密室中的平阳长公主赐婚于蒙挚、张氏灭门案以及最后誉王登基等情节均与小说内容不同,但如本院在比对方法中所述,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应比较两者相同的内容而不应比较不同的内容,且涉案密室体验活动的性质决定了结局的不确定性,但不影响对密室所依据的核心故事情节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表达的判断,对于被告叁零壹公司、梁巨贤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关于被告叁零壹公司、梁巨贤实施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原则性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没有作出特别规定,但该行为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针对被诉著作权侵权行为本院已经作出评判并认定涉案密室构成改编权的侵害,对于原告就相同侵权行为还认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侵权行为的主张,本院不再予以支持。
2.关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原告经授权有权使用《琅琊榜》小说拍摄电影电视剧,使用小说名称开发终端游戏及衍生品等;在案证据显示,《琅琊榜》小说以及原告参与摄制的《琅琊榜》电视剧在国内文娱市场获得多项荣誉,“琅琊榜”名称经原告的开发、利用和宣传,在文娱行业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涉案大众点评店铺在涉案密室主题产品名称、宣传海报,涉案门店在密室实景牌匾、卷轴道具上使用“琅琊榜”字样,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密室系由原告开设或原告授权开设,且涉案密室亦是通过“琅琊榜”主题吸引消费者实际体验密室内容,攀附故意明显,用户评论中也已经大量出现“借用了琅琊榜的故事情节”“基本是按照琅琊榜剧情演绎而来”“剧情就是依据琅琊榜衍生的”“主题背景就是以琅琊榜为原型”“对琅琊榜有情结的朋友值得一来”等混淆内容。因此,涉案密室对“琅琊榜”名称的使用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3.关于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主张。原告主张构成该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行为包括在涉案密室中播放电视剧主题曲《红颜旧》,以及在消费者已经产生混淆的情况下未作澄清而继续经营获利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播放主题曲系涉案密室活动的一部分,用户的相关混淆评论也是因密室而起,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本院已对涉案密室主题是否构成侵权予以评判,对该两项行为不再单独予以评价,原告关于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主张,本院亦不再予以支持。
(三)三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涉案门店及涉案大众点评店铺的经营者均为被告叁零壹公司,被告梁巨贤虽原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但未有证据证明其以个人意志与被告叁零壹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或存在教唆或帮助侵权的情形,故对原告关于被告叁零壹公司、梁巨贤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汉涛公司系“大众点评”和“美团”网络平台的经营者,不参与商家的任何实际经营活动;被告汉涛公司在平台上公示了“侵权投诉须知”等内容,本案审理中亦提供了涉案密室主题的销售数据及商户备案信息等,本案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汉涛公司存在明知涉案密室主题侵权仍实施帮助宣传推广等行为的情形,故被告汉涛公司亦不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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